职称评审办事指南
针对不需要参加全国统一考试、首次申报职称不符合初定条件或晋升上一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。由各级评审委员会根据各系列和专业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,经相应的评审程序进行评定。评审原则是“干什么、评什么”,有效范围是“哪里评的哪里有效”。
一、评审权限
(一)市级:
1.全市中小学、中等专业学校教师系列副高级职称;
2.市本级所属各类企事业单位、非公有制组织中初级职称;
3.东坡区、彭山区所属各类企事业单位、非公有制组织中级职称。
(二)东坡区、彭山区:
所属各类企事业单位和非公组织初级职称。
(三)仁寿县、洪雅县、丹棱县、青神县:
所属各类企事业单位和非公组织中初级职称。
申报人员应为从事相应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人员。公务员、参公人员及已实行全国统一考试的专业不属于评审范围和对象。
二、评审条件
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,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,具备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学历、专业、资历、水平、能力等基本任职条件及相关资格。非公有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任职条件按川人社办发〔2015〕27号等文件要求执行。
相关政策文件可在“眉山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络培训网” “政策文件”栏查询。
三、评审材料(详见每年各评委会评审通知要求)
(一)高级职称
按我省各高评委当年评审文件的要求提供评审材料。
(二)中级职称
1.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》2份;
2.《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材料目录》1份;
3.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送审名册》1份。
4.职称评审诚信承诺书1份;
5.单位综合推荐材料1份;
6.个人业务工作总结1份;
7.毕业证书编号或用人单位学历审查依据(适用于学信网上无法查询其相关信息者,由责任人签字、单位盖章);
8.职称证书、聘任证书(聘任文件或聘任证明)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。
9.规定任职年限以来的年度考核表复印件1份。
10.规定任职年限以来的继续教育登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1份。
11.本人业绩证明材料1份,包括学术报告、发表论文、获奖证书、发明专利、成果鉴定、项目报告、工程方案、教学教案等;
12.公示及公示无异议证明材料各1份;
(三)初级职称
参照中级职称评审材料。
(四)其他要求
相应行业评审有另行规定和其他要求的从其规定。评审材料中的复印件均须单位(企业)或主管部门审核人签署姓名和加盖单位公章。
四、评审程序
个人申请—所在单位审核、公示—主管部门审核—同级评委会召开评审会—同级职改办审核—公示评审结果—同级职改办印发任职文件—所在单位报送办证材料、领取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》(所在单位、个人档案各存1份)
五、评审时间
每年评审一次。原则上每年7月至9月受理评审材料申报,12月底前完成评审工作。

